近日•₪✘·,就山東墨龍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濟南中院)一審判決投資者勝訴獲賠110餘萬元◕╃◕。案件審理判決引起市場普遍關注和好評◕╃◕。這是透過訴訟機制提供投資者獲取民事賠償救濟的成功案例•₪✘·,也告誡市場主體要遵守規則··✘↟₪、敬畏法律··✘↟₪、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投保基金公司主動提供支援··✘↟₪、輔助審判•₪✘·,為高效率完成審理提供了幫助•₪✘·,在履行公益性組織支援訴訟•₪✘·,保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方面又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自今年4月起•₪✘·,投保基金公司同濟南中院針對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積極交流協作•₪✘·,透過多種指數··✘↟₪、交易行情資料的選取以及多時段的漲跌幅計算對比•₪✘·,就揭露日的選取··✘↟₪、市場風險是否計入以及採用何種標準進行扣減等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司法審判中的常見爭議點進行了多樣本測算◕╃◕。投保基金公司秉持公正··✘↟₪、專業的態度以及對司法權威的尊重•₪✘·,確保為濟南中院提供的專業諮詢意見僅作客觀性分析•₪✘·,不作結論性判斷•₪✘·,根據法官提出的測算要求作出專業意見供法官參考◕╃◕。
8月6日•₪✘·,濟南中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參考了投保基金公司提供的有關投資者損失金額計算的專業意見•₪✘·,並就原··✘↟₪、被告雙方涉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認定的關鍵要件進行了詳細闡述◕╃◕。此次投保基金公司為司法審理提供的技術支援•₪✘·,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長期以來證券市場普遍存在的訴訟難題··✘↟₪、縮短了審理期限··✘↟₪、節約了訴訟資源•₪✘·,切實服務了法官辦案•₪✘·,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宗旨落到了實處◕╃◕。這將是投保基金公司和法院建立健全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民的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重要舉措•₪✘·,為開展示範訴訟下的調解工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投保基金公司的專業和技術優勢源自其深入的研究及實踐經驗積累◕╃◕。在充分發揮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時期對投資者賠付的經驗基礎上•₪✘·,2013年開始•₪✘·,投保基金公司先後擔任了萬福生科··✘↟₪、海聯訊和欣泰電氣三個虛假陳述案投資者利益補償專項基金的管理人•₪✘·,三單專項補償基金中•₪✘·,便捷··✘↟₪、高效地向3萬餘名投資者賠付5億多元•₪✘·,效果顯著•₪✘·,獲得了市場和投資者的一致好評◕╃◕。在擔任投資者賠付專項基金管理人的實踐過程中•₪✘·,投保基金公司逐步探索開發了專門的投資者損失金額計算技術··✘↟₪、構建了完善的工作機制··✘↟₪、搭建了網路平臺並儲備了專業人才◕╃◕。適格投資者損失金額計算過程中採用的技術手段和優勢•₪✘·,可以應用到司法審判領域以及調解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可為虛假陳述等證券侵權糾紛案件的審理提供多方面的支援•₪✘·,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2016年6月•₪✘·,投保基金公司被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證監會確定為首批八家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試點調解組織之一◕╃◕。這是對投保基金公司擔任虛假陳述案投資者利益補償專項基金管理人工作的認可•₪✘·,也是對其致力於探索投資者保護創新機制的激勵◕╃◕。為使公司特有的專業和技術優勢能夠更好地服務和支援司法審判工作•₪✘·,投保基金公司積極同各地人民法院開展座談交流•₪✘·,主動為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的司法審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援•₪✘·,並積極做好示範訴訟下的調解工作◕╃◕。
作為資本市場的重要基礎設施•₪✘·,投保基金公司將積極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和“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建設”的具體要求•₪✘·,與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等機構建立對接機制•₪✘·,為司法審理提供技術支援並積極推動示範判決下的調解機制•₪✘·,努力在預防和化解證券期貨矛盾糾紛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促進證券糾紛有效解決•₪✘·,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下一步•₪✘·,投保基金公司將繼續緊密圍繞證監會中心任務•₪✘·,進一步提升“支援監管··✘↟₪、輔助監管··✘↟₪、服務監管”的能力•₪✘·,在證券糾紛調解工作中•₪✘·,秉持“權威··✘↟₪、公平··✘↟₪、高效”的工作要求•₪✘·,繼續推進建立··✘↟₪、健全與人民法院的訴調對接工作機制•₪✘·,促進形成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新格局•₪✘·,為有效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做出應有的貢獻◕╃◕。